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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高速广告牌——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

    更新时间:2017-02-09 11:59:39 发布者:聚人堂 浏览人数:

     重庆高速广告牌——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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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1 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广告设施安全,加强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管理规范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广告设置活动,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指导高速公路广告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指的高速公路是指我市已建成通车和在建的所有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规划广告位、设置和管理维护广告必须符合本规范。  1.3 本规范所指的广告包括落地式广告和附着式广告。    落地式广告设施是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立柱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或其它造型广告。  附着式广告设施是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边坡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或其它造型广告。  1.4 高速公路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主席令第1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主席令第34号)。  (4)《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令)。 (5)《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大常委会200237日颁布实施)。  (6)其他相关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  设 置 原 则  2.1  一般规定  2.1.1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必须以安全、美观、协调、规范为原则,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有序设置,有益于交通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身心健康、公共安全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2.1.2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要符合道路景观美学要求,要与保护沿线人文景观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美化高速公路环境。  2.1.3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必须保证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杜绝倾覆、倒塌等安全隐患,不得因设置广告影响相关、相邻公路构造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发挥。  2.1.4 高速公路广告一般应采用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宜利用公路构造物和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特殊条件下需要利用公路构造物和附属设施设置的广告,必须进行结构验算和景观评价,并通过审核后方可规划设置。 

    2.1.5 高速公路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影响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车辆行驶安全,不得因安装广告任意砍伐、修剪行道树或破坏绿化带。  2.1.6 高速公路广告采用落地式广告方式设置时,立柱颜色和结构型式应基本统一。其设施最内侧投影点一般不得侵入高速公路路肩或桥梁护栏内。  2.1.7 高速公路路幅垂直上方的区域不宜设置广告。确需设置广告的,其版面的下缘不得低于该路的净空控制高度,也不得低于该桥的梁体底面标高。  2.1.8 高速公路广告版面宜与行车方向垂直或适当斜交,版面与行车方向的斜交角度应大于60度。主线上广告版面不得沿行车方向平行设置。  2.1.9 上跨人(车)行天桥的广告牌宜使用独立的支撑结构,保证设置牢固,防止人为破坏产生安全隐患。利用现有天桥等构造物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验算并出具书面验算报告。  2.1.10 高速公路广告的版面形式、尺寸与支撑方式应与高速公路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各条高速公路应基本统一。  2.1.11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照明光应由下而上,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得影响车辆的行驶安全。 

    2.1.12 高速公路广告的防雷等级应按其安装位置,根据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其防雷装置必须具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1.13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1.14 大型钢结构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应钢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结构施工图,明确结构要求、材料规格及连接点防腐、防锈等内容。  2.1.15 钢结构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安装钢结构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  2.1.16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设置期满后,广告设施经检测单位检测并出具可以继续使用证明后方可延期使用,并重新办理手续。若因高速公路改(扩)建、规划调整或不再适宜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应当无条件拆除。  2.2禁止设置广告区域 (1)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  (2)互通式立交区域内的跨线桥梁。  (3)高速公路独立渡槽、拱式人(车)行天桥、凹形竖曲线半径小于4000米范围内的人(车)行天桥、桥梁桥墩高度大于10米的人(车)行天桥、有特殊景观造型的人(车)行天桥。 

    4)隧道进出口分离式路基间宽度小于25米的绿化带。 (5)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和重要交通标志设置点同侧200米前的范围、互通式立交桥区域主线前后200米范围内路段(以减速车道的起点和加速车道的止点为准)。  (6)平曲线半径小于500米的路段内侧。  (7)竖曲线半径小于6500米的凸形曲线顶点前后200米范围。  (8)特殊造型的坡屋顶等不宜设置广告的站房顶。 (9)膜结构等不宜设置广告的收费天棚。 (10)严重破坏高速公路景观的区域。 2.3  特殊区域广告设置规定  2.3.1  高速公路主线不得设置灯箱广告和沿路线走向的看板广告。  2.3.2  高速公路主线两侧的护面墙、挡土墙以及挂网锚喷边坡等构造物不得设置油漆类广告。  2.3.3  高速公路收费广场和服务区(停车区)的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可设置灯箱广告和看板广告。但不得因设置广告影响收费广场和服务区(停车区)的使用功能。  2.3.4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区域(以互通式立交加减速匝道的起点为准)的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广告的设置除满足2.1.62.1.7条的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请继续关注聚人堂大农村市场品牌传播机构,详情:http://www.jrt88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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